shanbin 发表于 2006-10-12 17:56:41

什么是拖鞋兰?

今天“参考消息”上有篇文章,说在日本有4个中国留学生因为贩卖从中国带去的拖鞋兰被警方逮捕。因为违反“华盛顿公约”中保护一级植物条款。请各位给说明一下,什么是拖鞋兰,它有那么珍贵吗?谢谢!
有兴趣的可以参看10月12日的报纸,第8版左下角。

桃园北极星 发表于 2006-10-12 19:45:57

拖鞋兰育种趋势及病虫害管理研讨会纪实
◎ 陈玉莲、蔡瑜卿


拖鞋兰又名仙履兰,因其唇瓣状似拖鞋而得其名,拖鞋兰泛指喜普拖鞋兰属(Cypripedium)、西丽妮鞋兰属(Selenipedium)、芭菲尔鞋兰(Paphiopedilium)及须拉密鞋兰(Phragmipedium),后二者之拖鞋兰植物属于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附录Ⅰ之植物,因此其原生地采集植株禁止商业性国际贸易。拖鞋兰由于其独特的花型、花色,深受消费者喜爱,已渐由趣味栽培转至商业栽培,除台湾内需的消费市场逐渐成长,且具有发展国际外销之潜力与前景,台湾于1999年起订定“人工培植拖鞋兰登记及输出管理作业要点”后,符合该管理办法生产之人工培植拖鞋兰种苗可顺利外销。

由于台湾拖鞋兰品种不断创新、育种水准有很大的进展,同时近2年来,拖鞋兰栽培规模有增加的趋势,病虫害管理技术为拖鞋兰业者所殷切需要的,为此在农委会农粮署的支持之下,农委会种苗改良繁殖场(以下简称种苗场)与台湾省仙履兰协会(以下简称仙履兰协会),在2004年11月22日假种苗场举办“拖鞋兰育种趋势及病虫害管理研讨会”,业者参与人数约有70余人,反应相当热烈。

研讨会当天,11:00前为拖鞋兰铭花审查及展示,约有40余株拖鞋兰参加展示,并进行拍卖,现场业者竞相开价,讨论热烈。研讨会由种苗场萧吉雄场长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农粮署吴宜蓉技正为研讨会致词。吴宜蓉技正致词时表示:农粮署自2004年度开始,协助业者办理拖鞋兰相关研讨会及巡回展览,并计划建立标准栽培模式,以解决业者生产栽培时所面临的问题。再者,拖鞋兰已为商品化之兰花产品,应可尝试先推动1~2个主力品种,开展市场商机后,再继续推广更多的品种。

研讨会邀请台北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East Asia-Taipei,TRAFFIC)吴郁琪主任介绍CITES第13届缔约国大会、种苗场蔡瑜卿小姐报告2004年拖鞋兰种苗出口现况、仙履兰协会高水恩理事长介绍斑叶种仙履兰之育种、仙履兰协会萧元川总干事介绍仙履兰短瓣亚属的遗传特性与育种方向、农委会农业试验所张清安组长解说拖鞋兰常见病害与防治及陈淑佩博士专题演讲拖鞋兰有害生物及其防治方法简介,以下为各讲题的内容摘录。

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

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或华约,于1973年签订,自1975年开始生效,目前共有166个缔约国(其中萨摩亚于11月签约,自2005年2月7日正式生效)。华盛顿公约设有一个缔约国大会(CoP),具有决定及投票权,其下并设有常务委员会、动物委员会、植物委员会及命名委员会,其处理行政事务之秘书处编制属于联合国环境署。成立此公约之目的为避免野生动植物因为国际贸易受到过度的开发,并将物种依其受到国际贸易之影响程度分列于3个附录中,接受不同程度的国际贸易管理(表1)。CoP每隔2~3年召开一次CITES缔约国大会,除缔约国(具有提案、发言、表决及投票权)可参加外,其他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观察员的身分(只具发言权)参加,台湾非缔约国,目前以非政府组织身份参加。提案之表决以到会缔约国并参加投票的2╱3同意为通过,若到会缔约国均赞成则不须进入投票阶段。
第13届CITES缔约国大会(CoP13)于2004年10月2~4日于泰国曼谷召开,共有154个缔约国,1,200位人员参加(包含观察员),共有64个讨论议案(Agenda)及50个附录物种修改提案(Proposal),其中与兰花相关的为提案编号40~44号(表2),于大会上通过之提案在大会结束90天后,正式生效(2005年1月13日)。未来,为促进拖鞋兰之国际贸易更加热络与畅通,将可以清楚辨识为人工培植植物个体排除在CITES贸易管制外,是必然的趋势。

拖鞋兰种苗出口管理现况

芭菲尔鞋兰及须拉密鞋兰自1989年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Ⅰ之植物,禁止其国际贸易,为此农委会于1998年公告“濒临绝种野生种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植物输出入审核要点”,1999年公告“人工培植拖鞋兰登记及输出管理作业要点”,而2001年经济部国贸局修正“输出野生动植物申请核发华盛顿公约出口许可证规定”,2002年农委会也修正公告“人工培植拖鞋兰证明文件申请须知”。依2002年之修正公告,委托种苗场执行“拖鞋兰人工培植场的登记”计划,种苗场为申请登记单位,经农委会审议小组审查通过,由农委会核发拖鞋兰人工培植场登记证(有效期限5年)与申请之拖鞋兰苗圃,凭此登记证业者可向经济部国贸局申办CITES输出许可证。
台湾拖鞋兰栽培主要分布在嘉义、屏东、南投、台南及台中等地,自1999年办理拖鞋兰人工培植场的登记,截至2004年共有30家苗圃登记,约占全台拖鞋兰业者的70%,大部分登记的业者也兼营其他兰科植物,约占登记业者之70%。登记为人工培植场之拖鞋兰实际生产面积共约4公顷,栽培设施以塑胶温室为主,登记之原生种亲本约19.4万株,人工杂交种约135万株。自89年开放人工培植拖鞋兰种苗出口以来,申请案件数成长快速,出口数量亦逐年增加。2003年共有13家拖鞋兰业者申请外销,共131件,86,170株,产达3,735万元,以美国、香港、加拿大、日本等11个国家地区为主,其中外销美国共54,664株,占68.3%,其次为香港的10,670株,占13.3%。出口数量最多的拖鞋兰种类为斑叶种Maudiae Type类,约占37.4%、其次为多花与单花杂交类,约占27.3%。2004年截至10月底前的拖鞋兰出口情形类似。

拖鞋兰常见之病害包含病毒病害、细菌性病害、真菌性病害等,拖鞋兰常见之虫害则包含蓟蚂类、蚜虫类、介壳虫类、鳞翅目、璊类等害虫,关于拖鞋兰常见之病虫害及其防治请参考本刊205期、206期温室内兰花常见有害生物介绍及其防治建议一文或农委会防检局出版之“洋兰保护”一书,在此不再赘述。关于拖鞋兰之育种趋势,因版面限制,本刊下期(210期)将专文为您介绍。

问题与讨论

一、湾桥园艺陈澄钟先生问:2004年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第13届缔约国大会上之通过之40号和41号提案(表1),内容是否有冲突?泰国40号的提案有利于促进兰花贸易更畅通,如果台湾拖鞋兰的产量足以外销国际市场时,我们是否可以或该如何向缔约国大会提案,修正原为CITES附录Ι之拖鞋兰贸易不受CITES附录Ι之限制?

吴郁琪主任答:各缔约国之提案须于召开大会前向CoP提出,泰国(40号)与瑞士(41号)原提案之所涉物种均为所有的人工培植之兰花,但在会议上泰国及瑞士当场将所涉物种修正为蕙兰属、石斛兰属、蝴蝶兰属和万代兰属4个属,才获得通过。每一个包装须在20株以上,适用40号提案,若外销植株为开花阶段,且每一个包装未在20株以上,则适用41号之提案。

台湾现非为CITES缔约国国家,故无权提案,但可透过另一个CITES缔约国(对提案内容有共同利益之国家)提案,例如日本若要提关于渔业之提案,日本也会找其他国家一起提案,甚至先游说其他国家,以让提案较大机会可通过。所以台湾若要请他国配合提案之前,也可以透过一些运作,虽然困难度较高,但是有可行之机会。

二、仙履兰协会萧元川总干事问:关于拖鞋兰出口CITES之申请,取得农委会人工培植拖鞋兰证明文件,3个月内再向经济部国贸局申请拖鞋兰CITES出口许可证,原经济部国贸局核发之CITES出口许可证有6个月之期限,但现国贸局却认定CITES出口许可证之有效期限应依农委会核准文的3个月为期限,所以当业者拿到国贸局核发之CITES出口许可证时,通常只有1个月的有效期,业者再依此CITES出口许可证向输入国申请进口许可证,通常等进口许可证核发下来后,CITES出口许可证已失效,业者也无法将拖鞋兰输出,此修正对于业者相当不利,且也已有二位业者发生收到输入国核发之进口许可证时,CITES出口许可证已失效的情况,请问是否可依循修正前之办法办理拖鞋兰出口CITES之申请?

农粮署吴宜蓉技正答:会后会尽快与国贸局联系协商,以解决业者目前面临的问题。(编者按:此项问题与国贸局洽商后,已顺利解决。)

三、曾先生问:目前已登记为拖鞋兰人工培植场的业者,须于每年1月时向种苗场申请其当年度之拖鞋兰产销异动报表,但若是3月时代工之瓶苗,其出瓶之小苗因不在登记之交易报表内,所以当年度无法出口,是否可在下半年度增加一次登记申请拖鞋兰之出口报表?

仙履兰协会高水恩理事长及萧元川总干事答:拖鞋兰瓶苗出瓶后,1年内不易成长到足够外销之尺寸,再者考量目前之人力、物力及时间,还是以维持每年1月登记1次申请报表为原则。

四、建忠兰园曹明宏先生问:在泰国,登记于CITES附录Ⅰ的植物其走茎繁殖之植株,贸易可不受附录Ⅰ之限制的例子,请问以走茎繁殖之拖鞋兰金童(Paph. armeniacum)品种,出口是否可不受CITES附录Ⅰ之限制?

台湾省仙履兰协会高水恩理事答:拖鞋兰的金童及玉女(Paph. micranthum)二种是属于CITES附录Ι之拖鞋兰,华盛顿公约规定凡列于CITES附录Ⅰ的植物都不可以有国际的商业贸易行为。

井冈兰 发表于 2006-10-12 21:31:39

学习了,避免犯类似的错误。

兰江 发表于 2006-10-12 21:33:52

哈哈,日本人那么凶!!!

shanbin 发表于 2006-10-13 08:53:20

谢谢介绍!
一些留学生可能年轻不明白。

桃园北极星 发表于 2006-10-17 09:50:28

引用第4楼shanbin于2006-10-13 08:53发表的“”:
谢谢介绍!
一些留学生可能年轻不明白。
别客气 很多人都不了解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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