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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郑州犬友对新限养条例的看法及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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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12: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上门查狗的人民警察 :

第一,我要明确的是,我养犬人的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本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在明确我是合法的公民之后,我要告诉人民警察们,你们不能一上来就让我们交出我们的宝贝,你们首先要做的是,倾听我们的意见,我不是在和你们狡辩或者是防碍你们工作,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我要告诉人民警察,你们所依据的《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有很多于《立法》冲突的地方,所以,我们公民有权利对此进行反对和抗拒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以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要告诉人民警察,《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并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应,我现在依靠的是法律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您有疑义,可以向我们所在的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奉陪到底,想单凭一个所谓的规定带走我们的狗,很抱歉,你们是在违法,我们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外面遇到警察:

我会告诉人民警察们,你们不能按照所谓的《养犬规定》带走我的狗,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第一节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解释为: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由《立法》可以明确,限养和禁养事件,由于牵扯到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事项,所以,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法律,所以,单凭区区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能对我们的养犬进行类似法律的制裁。
而且,养犬是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中的精神权利,《宪法》已经规定,我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五,如果人民警察上门要求开门带走狗的时候,我很肯定的回绝他们,因为,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第一节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立法》同第三条内所诉;
2.中华人民共和过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因为我们是公民,所以我们受《宪法》的保护;因为人民警察你们依据的《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与《立法法》和《宪法》多处出现了矛盾,所以,我们不能给各位辛苦的人民警察开门,对此,我们表示遗憾。



致举报人:

依据人民警察和举报人所依据的《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中 ,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基于这条的规定,邻居举报的扰民事件,执法机关无权介入。

然而,需要起诉的条件是:
1.请在原告家,进行至少72小时的监测,采集到被告家的犬只,每天吠叫的次数,频率,以及传到原告家的分贝是否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
2.请在原告家,进行探测,采集到被告家犬只的排泄物传到原告家的浓度是否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
3.请原告出示,被告在溜犬时的违归证据,如,外出不牵犬,外出排泄物没有清理等等
如以上情况原告均无法提出有利依据,那么,被告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误工费,赔偿精神损失费等等!

请各位企图要骚扰我和我家狗狗们幸福快乐生活的同志,先看清楚以上的法律规定,再对我们进行骚扰!

我 并非在想各位示威,因为我是一个很规矩的养犬人,每年的疫苗接种,定期的犬只健康检查出门牵犬,收拾排泄物,在犬吠时及时制止,我对有时狗的吠叫而造成的 不足装修施工和夫妻吵架十分之一的扰民情况,向各位道歉,但,你们不能因为我家的狗超过了35CM,不能因为我家多养了两条狗,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去阻止一个公民的自由!

我会尽我全力的保护好我的狗狗,在它们有生之年,我会做好当初对它们的承诺,不离不弃!没有什么可以改变!

如果在看完后,人民警察们还是决定要敲门,只要我在家,我肯定会开门与你们对话,但是,很遗憾,狗,你们牵不走!
如果在看完后,邻居朋友还是要举报,我会赞成您的做法,也许可能您真的不能容忍除了人之外的任何生物,但是,我不会惧怕法庭上的对峙和警察的来访!
发表于 2007-8-19 13: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时候确实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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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18: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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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13: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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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5 14: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我的那句名言:任何法规只要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那么它必然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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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2: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经过郑州众多犬友的努力,政府已经放宽办证标准了,大型温顺狗狗也可以办证了,庆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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