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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动物生命怎可随意“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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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03: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物生命怎可随意“屠杀”?
文/王人龙
自今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跟犬类有关的警情已经超过了数百起,至少有17人被咬伤。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犬患”问题,南京警方从今天开始,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在南京全市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犬患”集中整治行动。(8月15日《现代快报》)
在这次整治“犬患”的行动中,规定当中给人最明显的是,可以随意进入公共场所的犬类可被捕杀。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不久前发生在云南的杀狗风暴。8月7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7月25日至30日,短短几天内,5万多只狗被扑杀深埋。如此大规模的猎杀原因,仅因为若干只狗没有注射疫苗咬死了人。所谓的咬死人,并非指狗有多么厉害,而是指一些野狗携带狂犬病毒,可能给人造成致命的伤害。在人类与自然的较量中,人类又一次利用自己的优势占据了上锋。
狗也是有生命的,虽然它存活的时间只是人类的七分之一。不过狗类依然是存在的“活物”。不能因为狗可能传播狂犬病,就必须将此种动物猎杀掉。不能认为,狗类的存在就是对人类生命与生存的威胁。不能仅仅因为某些狗类具有的“不安定因素”就将全部的“不安定因素”统统消灭掉。这样做是有悖自然规律和生存法则的。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携犬进入公共区域的(如民广场、商场、饭店和公共汽车),公安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予以捕杀,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要问,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的操作标准是什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将狗“就地正法”呢?是不是在大街上随便看见一条狗,就将狗捕杀掉呢?犬类咬伤人能够引起重视是好事,至少这样的意识是正确的,但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以什么样的手段去合理的制裁和实施,这就需要商榷了。狗咬伤人的案例多了,不能成为随意“屠杀”的最终理由。一旦这样的法规真的可以实行的话,那么日后又不知要捕杀什么动物了。世界上还有很多种动物携带病毒,都可能对人类造成伤害,难道说一一将它们捕杀掉吗?假如发现鸡、鸭患了禽流感,可以采取的正确措施之一就是在疫区内捕杀飞禽。但是以此招“对付”狗类,真的很受用吗?面对人类最亲近的“朋友”,肆意杀狗,可能造成的后果其影响力不次于狗咬人。有网友开玩笑说,“狗咬人不算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依笔者看,这样的新闻已经开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随意捕杀动物(狗类)生命,不仅对捕杀的动物是种灾难,对于人类的未来有过之无不及。随意捕杀动物,慎行!
发表于 2007-11-25 10: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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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采取的措施就是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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