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253|回复: 10

读孟子《鱼》文说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4 06: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孟子《鱼》文说义
题注:孟子原文以首句命名为《鱼我所欲也》。全文及翻译见后附。


  义,旧体作“”,上面是“羊”,代表祭牲;下面是“我”,由兵器引申为仪仗。所以义的本义指的是因其神圣而必须隆重供奉的行为宗旨和社会准则。
  义,不仅是中华文明、同时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核心组成部份,只不过其它文明没有像中华文明这样用一个词来概括。当然,中华文化中“义”的同义词和近义词也很多。
  义究竟是什么?它是一种生命的章法。生命就是进取,就是欲望。人,无时无刻不是生活在各种互相矛盾的欲望的冲突之中。这就决定了必须有一种欲望能够担当起穿越混沌引领万象、归纳所有欲望主题的统帅,不然人生就会杂乱无章,只有本能,没有自己,没有方向目标可言。孟子说:“义,亦我所欲也。”义,就是欲望中的统帅。它不是桀骜独行的孤家寡人,而是调动生命能量的总指挥,率领着浩浩荡荡的欲望雄师,衣冠磊落,车骑雍容;将相士卒,洋洋大观。
  同样的道理,人与人的相处,无时无刻不是浸淫于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之中。正是由于人们不满足于简单遵循弱肉强食、机巧伪装的动物法则,运用心灵智慧去宇宙的深处求索更加高级的“道理”——也就是义,人类方才依靠渐渐积累的文明获得了动物永远无法获得的利益和进步,人类才成其为“人类”。所以,义,作为一种生命的章法,它不是一种个人的东西,而是人类共有的主动寻求与天道契合的一种境界,是人类脱胎于动物并不断进步的核心元素,是人的整个类的灵魂。世上如果没有了义,也就没有了人。
  一个人在人生途中丢失了义,就再也不可能找到真正的幸福;一群人、一个社会丢失了义,就会卑微晦暗如同地狱一般。义是“大我”的基石,毁坏它就要自食其果。
  义,伴随着人类的演化注入了人的基因,只是不同个体之间略有差异。所以自茫茫宇宙之中人类诞生的那一天起,几乎每一个人都不同程度懂得为维护无形的义而支付有形的代价,有的为情义,有的为道义;有的在某一时段,有的则终身不改。更有那些人中的精英,他们仿佛就是为义而降临人间,古今中外,散布各处,不论声名显赫,抑或身份低贱,亦不论人寰大事,抑或个人际遇,所作所为都令人扼腕动容,肃然起敬。
  义,不是一种用来束缚人的道理,而是深厚博大有血有肉的真情实感的自由解放。它虽然总是站在芸芸俗欲的对立面,但是它并不是通过简单压制、而是凭藉自己的威望,把原先分散和相互抵消的能量汇集起来指向人类幸福的根本之处。所以取义过程本身,所需要激发的心灵能量远远高于其它欲望,不然义就不可能突破俗欲之网取得支配地位(从而人类也就不可能出现)。故而凡能够舍弃它欲而取义的人必是性情中人;凡能够舍弃大欲而取义的人必是至情至性之人。不是这样的人没有资格妄谈取义。


  让我们看一些随手拈来不假推敲顺笔写下的例子吧——
  身为妓女的玛格丽特为维护最最心爱的人而不得不选择任他误解、情愿自己心痛而死的道路,从而被奉为法国妇女精神特质的最高概括和民族骄傲;杜十娘十三岁为妓多年辛苦积攒一心向往神圣爱情的降临,全心投入后发现那人原是对爱情有始无终不负责任的无义之徒便将百万财宝连同自己一同投入江心而不肯将就,这种为保全爱情圣洁而舍却生命的品格被千古传唱。以上两个虽是文学作品中的人,但却都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得到举世读者的广泛共鸣。
  真正现实的例子同样比比皆是:如果没有十九岁那年在新奥尔良目睹将黑人当牲口买卖的那一幕从而被激发起真情实感的轩然大波,林肯怎会力排众议向强大的南方奴隶主宣战并最终为此付出自己生命的代价?如果不是出于对人类无比执着的爱,如果不是为了唤醒人们摆脱蒙昧走向灿烂的未来,布鲁诺怎愿为推翻“地球中心说”而被千百万当时只懂得用眼睛而不懂用头脑和心寻求光明的人们活活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也不放弃信仰?如果不是深深热爱无尽历史长河中的同胞,期待在身后千百万年中绵绵不绝的知音,司马迁怎肯为写《史记》不就死刑而选择宫刑?
  无数事例不胜枚举,都说明同一件事:义,一定是依靠异常强大的心灵能量、也就是真正的情与真正的爱才得以成就的。


  义,本质上是一种利他精神。当代“社会生物学”告诉我们,社团性生活(也就是有分工和互动)的物种及种群,例如蜂、蚁、猴、人类等等,其利他性的强弱决定着他们创造幸福总量的能力,从而也就是决定着他们的命运前途。当然,作为人类文化的义是远高于一般动物本能的利他性的。
  义,就植根个人而言,来自于熏陶,来自于染着,来自于修养。它法无定法,然而有非法法也。
  义,不是僵死的东西,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着,并且通过一切可能的文明手段被演绎成通则,宪法、法律、法规、惯例等等都是。
  但通则永远不能将我们每个人心中精微曲幽的义包揽无余。
  感谢孟老夫子!


(很抱歉,行文至此,依然没有一句直接阐述义的内涵与外延。本文只是意在指出义的轮廓,证实它的存在和价值。至于义本身,既然它存在于各人心中,应当是只要稍加留意就能随时被感受到的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6-4 06: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鱼我所欲也》原文及译文

鱼我所欲也
【战国】 孟子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孟子说:“鱼是我喜爱的,熊掌也是我喜爱的。两样不可能一齐得到,那么就放弃鱼而留取熊掌。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存,是我渴望的,义,是我崇尚的,两样不可能一齐得到,那么就放弃生存留取义。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辞也。
  生存虽然是我所渴望的,但另有所渴望的胜过生存,所以不会不顾一切苟且贪生;死亡虽然是我所厌恶的,但另有所厌恶的胜过死亡,所以有时候面对灾祸也不避让。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恶莫大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
  如果说人的所有渴望中没有超过生存的,那么为了活下来什么手段不能采用呢?如果说人的所有厌恶恐惧中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为了躲避灾祸还有什么事情不能去做呢?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
  然而实际可以看到的情形是:这样做就能求生,却或许还是不肯这样做;如此为就能免灾,却有时仍然决定不如此为。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这证明另有被渴望的胜过生存, 另有被厌恶的胜过死亡。这不唯独是品德好的人具备的秉性,而是所有人本来都拥有的,只不过品德好的人能够通过修养不让它丧失罢了。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而与之,行道之人不受;蹴而与之,乞者不屑也。
  一饭篮食物,一瓦罐汤汁,得到它就能活,得不到就会死,吆喝着给他,前来领取救济的人不愿接受;用脚推过去给他,乞丐也会将这份施舍连同施舍者一起看轻。

  万锺,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锺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 所识穷乏者得我欤?
  很多的财物,不以礼义准则辩察就接受,这些财物对我难道真正意味着获得吗?仅仅为了拥有华美宫室,供养更多妻妾,得到被接济的贫困熟人的感激吗?

  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秉性中宁死都不肯的,现在为得到物质享受、为得到美女妻妾、为得到感恩戴德全都去做,这是不是在明白了天理人道之后应当停止呢?要知道这些做法违背并正在弃失自己的至尊至贵的真实本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09: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 知道点A B C 的东西,就是觉得不如中国的文字那么有深意,反复的读,反复的不同的意义就会不断奔来,大家就自得其乐的按照自己的心情去体会,您的阐述也深深的浓浓的呀,拜读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19: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义字,从古贯今,用理性的思维来阐述,而且分析得层次分明,有章有理,老兄辛苦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22: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若这世上没有义之存在,不知会是什么样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5 2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义者无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6-5 22: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我为狗狂1于2009-06-05 21:26发表的 :
义者无敌                 

[s:5] [s:5] [s:5] [s:5] [s:5] [s:5] [s:5] [s:5] 电脑坏了,手出不来了,只有一付。可能是我太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6-6 19: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人性,希望继续挖掘,拜读了~~ 我也很贪~!


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义者不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6-6 19: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拜读”,多生分。“落地为兄弟,何必骨肉亲”的豪爽义气才有味。“拜读”还不如“已阅,可”比较好些。
响应小米倡议,共同继续挖掘人性。贪出个样子来。
小米君那条红色带里的字句很精辟。我背下来了。谢谢!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6-6 21: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梦版和谭兄的问候,很温馨。动笔辛苦,但心中想着朋友们,就觉得快乐。书房如果多些勤于笔耕的人,多好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青鸟网-青鸟论坛,青鸟文化艺术,花鸟鱼虫,花鸟交易,花鸟图片,综合文化尽在青鸟网 ( 黔ICP备11000405号 )

GMT+8, 2025-1-12 08:55 , Processed in 0.040327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